政治雷達法律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 第4條

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第4條

依本法調取之通訊使用者資料,應妥善保存,編入本案檔卷內供本案使用,並依檔案法、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適用之檔案管理作業規定保存及銷燬。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