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 第9條
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檢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十項規定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應將進行調取之文件附卷,以備查…
第3條
依本法調取之通訊使用者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交付或利用。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法查…
第4條
依本法調取之通訊使用者資料,應妥善保存,編入本案檔卷內供本案使用,並依檔案法、檢察機關或司法…
第5條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應留存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之統計數據,並應建立稽核機制,以確保通訊使用者…
第6條
第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各情報機關報請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九項調取通訊使用…
第7條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指定受理單位,並設置專用之電話傳真機、電子媒體或資訊系統,供為…
第8條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處理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得以每號新臺幣五元計收,按月結算之。法官…
← 第8條
看 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