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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第8條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處理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得以每號新臺幣五元計收,按月結算之。 法官及檢察官依法查詢通訊使用者資料者,得減收或免收調取費用。 執行調取機關如已付費調取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所併調取之通訊使用者資料應予免收調取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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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