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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第6條

第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各情報機關報請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九項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之情形,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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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