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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10條

關務署對於估價預先審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變更,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所提供之資訊不正確或不完全,致影響預先審核結果。 二、關稅估價相關法規變更,致預先審核結果未能適用。 三、據以作成預先審核結果之條件或事實已變更。 四、其他明顯之錯誤,關務署認為有變更之必要。 申請人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得提出證據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如適用變更後之審核結果,將導致損失,向關務署申請延長原估價預先審核結果之適用,其延長期限以收到變更之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九十日為限。 變更後之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除經關務署變更者外,自發文通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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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估價預先審核,指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貨物進口前,就進口貨物有…第3條關務署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估價預先審核事項。第4條申請人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第5條申請人提供之文件資料不全致無法辦理估價預先審核者,應於收到關務署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第6條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關務署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一、申請人未依前條所…第7條關務署應於收到預先審核申請書或申請人依第五條所定期限補件齊全之翌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答復申請…第8條申請人不服前條估價預先審核結果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覆審。關務署應於收到覆審申請書…第9條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除經關務署變更者外,自發文通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年內有效。第11條進口貨物已辦理估價預先審核,於通關時,係依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者,進口人應予報明,…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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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