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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第11條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11條
進口貨物已辦理估價預先審核,於通關時,係依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者,進口人應予報明,並檢附答復函影本供進口地海關查核;其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者,海關於必要時,仍得要求進口人補送之。 前項進口實到貨物與估價預先審核貨物之各項交易條件、情況及事實內容相同時,海關應按預先審核之結果核定之。但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預先審核結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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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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