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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第6條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6條
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關務署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件。 二、屬於假設性之交易,或非即將於一年內採行之交易。 三、申請預先審核之事項與尚在行政救濟審理中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爭議事項相同。 四、申請人提供之重要相關內容不正確或有虛偽不實。 五、其他經關務署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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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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