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第8條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8條

申請人不服前條估價預先審核結果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覆審。 關務署應於收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海關核定完稅價格後,依本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