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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提供之文件資料不全致無法辦理估價預先審核者,應於收到關務署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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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