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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7條

關務署應於收到預先審核申請書或申請人依第五條所定期限補件齊全之翌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答復申請人;如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必要時,得延長至九十日內答復之,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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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