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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 第2條
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第2條
本基金之主要運用範圍如左: 一、於稻穀市價低於政府公告當期收購稻穀價格時,按公告收購價格收購 稻穀。 二、稻穀市價高於政府公告收購價格時參照市價收購稻穀。 三、辦理生產貸款,按市價折算收回稻穀。 四、參照市價收購糧食實物債券應付本息稻穀。 五、參照市價收購公教人員配給食米。 六、進口國外食米。 七、向國外採購增產稻米必需之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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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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