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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第3條

本基金所購進稻米之運用,規定如左: 一、在市場出售,調節供需,維持糧價平穩。 二、配撥軍公教等食米。 三、備作安全週轉存糧。 四、超過需要數量之存糧,經核准後外銷或供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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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