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 第7條

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第7條

本基金購進國外食米與生產稻米必需物資及出口食米,由糧食局委託中央 信託局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