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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第8條

本基金購進稻米及物資銷售所得之價款,扣除收購、倉儲、保管、加工、 搬運、配撥、損耗、管理及進出口等必需費用後之餘款,應全部解入基金 專戶循環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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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