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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 第6條
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第6條
收購稻穀價款之撥付,規定如左: 一、每期辦理收購前,由糧食局視各地可能收購數量先行撥予承辦機構部 分收購資金,並視收購情況隨時增撥。 二、承辦機構應將收購資金存入指定之銀行或農會信用部設立專戶備用。 三、承辦機構應便利農戶隨收隨付價款。 四、承辦機構應於當期收購業務結束後五日內結清收購價款及獎勵金。 五、承辦機構於收購期間,應將收購稻穀數量及價款收付情形,逐日報告 糧食局當地管理處 (分處) 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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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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