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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19條

查獲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亦同。 前項情形,應當場製作紀錄,除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外,並以一份交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場有關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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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