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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 第28條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28條
第 三 章 警察機關之調查程序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或嫌疑人有數人時,得隔離訊問之;為發現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其有請求對質者,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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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之調查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查獲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亦同。前項情形,應當…
第20條
證人或關係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意見。
第21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行為人到場者,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第22條
警察人員因發現、受理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除應經必要調查者…
第23條
訊問,應出於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第24條
證人、關係人或違反本法之行為人、嫌疑人到場後,應即時訊問,並將到場時間及訊問起訖時間記明筆錄…
第25條
訊問,應在警察機關內實施。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其他適當處所為之:一、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
第26條
實施訊問,應採問答方式,並當場製作筆錄,其記載要點如左:一、受訊問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第27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或嫌疑人接受訊問時如有申辯者,應告知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並…
第29條
筆錄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刪、更改或附記者,應由製作人及受訊問人在其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
第30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行為人…
第31條
證據,應由警察機關依職權審慎調查;行為人或嫌疑人亦得請求調查。警察機關因調查證據之必要,得命…
← 第27條
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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