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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0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 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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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