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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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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4條
中華郵政公司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應先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其停止指派時亦同。 中華郵政公司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應檢具下列文件報交通部及金管會備查: 一、申請表。 二、同意指派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符合
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無
第三十三條
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五、依
第三十八條
規定之董事會授權書。 中華郵政公司停止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時,應說明其停止指派之原因,陳報交通部及金管會備查,並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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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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