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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5條

第 四 章 精算人員之管理
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就下列事項依金管會指定之日期向金管會提出簽證報告: 一、保險費率之釐訂:簽證精算人員應就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定期檢視其尚在銷售中之商品費率。如其未具公平性、合理性或適足性時,應提出適當之修正費率或其他可行之處理措施。 二、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精算人員應確保中華郵政公司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所提列各種準備金及其所採用精算假設具合理性,並合理確保各種準備金足以因應其保單未來之給付所需。若有提存不足,簽證精算人員應向中華郵政公司建議相關之因應措施。 三、保單紅利分配:中華郵政公司之簽證精算人員應於每年作分紅保單之紅利分配前,建議適當之保單紅利分配方式。 四、投資決策評估:簽證精算人員應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投資對其資產與負債之配合及影響,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予其訂定投資決策之參照。 五、清償能力評估: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以不同假設之經濟條件及環境,評估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財務清償能力。 六、其他經金管會指定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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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7條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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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