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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40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 一、中華郵政公司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或複核。 二、中華郵政公司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三、其他因中華郵政公司之行為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或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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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