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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7條

第 四 章 精算人員之管理
簽證精算人員執行業務期間,如發現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經營有可能或已經造成其財務負面重大影響之狀況時,簽證精算人員應即以書面向總經理提報,並建議限期改善之措施,如逾期未能改善,應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其情節重大者,並應立即陳報交通部及金管會。 簽證精算人員於完成簽證報告後,應另將該簽證報告併同其相關建議事項提報中華郵政公司之董事會。必要時,該董事會或金管會得要求簽證精算人員口頭說明書面內容。 複核精算人員於完成複核報告後,應另將該複核報告影送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所屬簽證精算人員參考,並由簽證精算人員將受複核之結果提報中華郵政公司之董事會。必要時,該董事會或金管會得要求複核精算人員口頭說明書面內容,簽證精算人員應予列席。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前三項董事會議後十五日內將該次會議紀錄報送金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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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中華郵政公司之保險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或金管會得逕行退回不予審查或命中華郵政公司停止…

「精算人員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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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