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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依本條例
第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應課徵地價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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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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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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