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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前條第四款所定重建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重建計畫範圍。 二、土地使用分區。 三、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四、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五、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應取得之證明文件及協議書。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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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