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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 第9條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依本條例
第八條
第一項申請減免稅捐,規定如下: 一、免徵地價稅:起造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後,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二、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起造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一)重建後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並註明是否為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
第四條
第三款所定之名冊。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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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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