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 第3條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指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為初步評估乙級。 二、改善不具效益:指經本條例第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進行評估結果為建議拆除重建,或補強且其所需經費超過建築物重建成本二分之一。 三、基地未完成重建:指尚未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