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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申請重建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或第三項所定尚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及同意書。 四、重建計畫。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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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