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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都市計畫樁位坐標系統於辦理轉換時,應將其空間位置關係檢查校正完竣後三十日內,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程序。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如認為坐標系統轉換有錯誤時,得於公告期間內,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申請複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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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