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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4條

都市計畫樁因地形地物之阻礙無法到達或樁點極易損毀者,得設虛樁,僅測定坐標,不埋設標石,並應在附近適當地點設置副樁以指示其位置。但情況特殊者,得免設置副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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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