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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2條

都市計畫樁之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之種類規定如下: 一、鄉街、鎮、縣轄市計畫除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擬定者,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測定外,由縣政府測定之。 二、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測定。 三、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測定。 前項第一款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測定者,必要時得由縣政府測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特定區計畫之樁位,必要時得由特定區管理機關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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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