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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 第1條

縣公民年滿二十五歲,經鄉鎮民代表候選人試驗檢覈及格者,得被選為鄉 鎮民代表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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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