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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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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41條
保民大會,由本保公民組織之,其職權如左: 一、議決本保保甲公約。 二、議決本保與他保間相互之公約。 三、議決本保人工徵募事項。 四、議決保長交議及本保內公民五人以上提議事項。 五、選舉或罷免保長副保長。 六、選舉或罷免鄉鎮民代表會代表。 七、聽取保辦公處工作報告,及向保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保重要興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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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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