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 第47條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47條

保長對於保民大會,負左列各任務: 一、佈置議場及辦理會議紀錄。 二、報告經辦事項。 三、答覆出席人之詢問。 四、整理議決案件。 五、公布大會決議案。
AI 白話解釋
← 第46條看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第4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