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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51條

鄉鎮公所對於保民大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者,得 開明事實呈請縣政府核准後,予以解散,另行召集,並由縣政府呈報省政 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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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