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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50條

保長對於保民大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得附理由送請覆議,對於覆議 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報鄉鎮公所轉呈縣政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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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