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經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但因發生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災害防救法
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經遠距教學方式取得部分學分者,不在此限。
三、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學位。
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七、未經教育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未提供完整醫學訓練課程(包括實習課程)。
九、不具當地國醫師考試應考資格或執業資格。
十、未有對外公開招生及由公開考試、甄審、推薦或其他相當之方式入學。
十一、該國政府對我國同級同類學校之醫學學歷未有對等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