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醫師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於本法
第二條
至
第四條
所定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學系畢業,領有國外專科醫師證書後,曾在國外醫學院擔任專任教職,或國外醫學院指定之醫院擔任專任主治醫師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審查,就其領有之國外專科醫師證書科別,抵減
第四條
至
第六條
所定臨床實作訓練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但得抵減之週數或時數,不得逾該科別三分之二。 前項審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專科醫師、醫學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代表為之,其中專科醫師及醫學專家、學者合計之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醫師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所稱特殊理由,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影響繼續教育積分之取得者:一、罹患重大…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稱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中醫學系、牙醫學系、…
第3條
本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
第4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實習,其科別及週數或時數,規定如下:一、內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二、外…
第5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實習,其科別及週數或時數,規定如下:一、中醫內科:十八週或七百二十小時以上。二…
第6條
本法第四條所定實習,其科別及週數或時數,規定如下:一、兒童牙科:二週或八十小時以上。二、口腔…
第7條
前三條所定之臨床實作時數,不包括夜間及假日之值班。
第9條
本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
第10條
第二條所定國外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為…
第11條
第二條所定國外中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12條
第二條所定國外牙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13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一、經函授方式取得。二、經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但因發生傳染…
第14條
本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及英國。持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其在本法第四條之一第一…
第15條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醫師證書、中醫師證書或牙醫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醫師、…
第16條
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證書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毀損者並檢附原證書,向中央…
第17條
醫師依本法第八條之二執業,其登記執業之機構以一處為限。
第18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所稱特殊理由,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影響繼續教育積分之取得者:一、罹患重大…
第19條
醫師歇業、停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有關機關,係指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
第21條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人數,由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各直…
第24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證書、執業執照及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5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7條
看 醫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