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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第 二 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前條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非活期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 (二)擴充設備、擴建醫院、社會福利基金及其他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約束者,不得列入現金之內。 二、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2.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經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1)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之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2.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應收票據:指應收之各種票據;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收票據,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其折現之影響不大者,得以票面金額衡量。 (二)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 (三)因業務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業務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六)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四、應收帳款:指因提供醫療及相關業務而發生之債權;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收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帳款,其折現之影響不大者,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包括備抵呆帳、備抵支付點值調整及備抵健保核減等,提列適當之備抵金額,並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四)分期付款銷售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六)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七)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五、其他應收款: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二)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三)其他應收款,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比照分別列示。 六、本期所得稅資產:指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之部分。 七、存貨:指庫存之各項藥品、衛材、物品、食品、血液及其他備供正常業務使用之材料或物料,屬醫療法人所有者,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存貨成本,包括所有購買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地點及狀態,所生之其他成本,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計算之。 (二)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醫務成本。 (三)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受債權人監視使用及相關情事,應予揭露。 八、預付款項:指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 九、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指於目前狀況下,醫療法人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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