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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5條

第 二 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第十條第三款第一目醫療財團法人資產負債表之淨值,其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永久受限淨值:指醫療財團法人因下列因素所形成之淨值: (一)創設基金及其他接受捐贈或其他資產流入,因法令規定或捐贈人所設約定之限制,該限制不能因時間之經過或醫療財團法人依循該約定之行動而解除者。 (二)經董事會決議或依法令規定應列入基金者。 (三)因捐贈人所設約定之結果,由其他類別淨值間之重分類而來。 二、暫時受限淨值:指醫療財團法人因下列因素所形成之淨值: (一)接受捐贈及其他資產流入,因法令規定或捐贈人所設約定之限制,該限制可因時間之經過或醫療財團法人依循該約定之行動而解除者。 (二)捐贈人所設之約定,因時間之經過或因醫療財團法人依循該約定之行動而解除,因而產生與其他類別淨值間之重分類。 三、未受限淨值:指醫療財團法人之淨值,未受法令或捐贈人約定之限制,包括指定用途基金淨值、累積餘絀及本期餘絀等;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指定用途基金淨值:指自未受限淨值中未指定用途部分,經董事會同意提撥指定為資產之改良、擴充用途之擴建基金、支付醫療糾紛賠償之醫療賠償基金及其他指定用途。指定用途基金淨值,應俟董事會決議後,始可列帳。 (二)累積餘絀:指未受限淨值截至前期止未經指定用途之盈餘或未經彌補之虧損等。 (三)本期餘絀:指計算當期營運之結果。 四、淨值其他項目:指造成淨值增減之其他項目,包括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等。 財務報表應附註揭露永久受限淨值、暫時受限淨值及指定用途淨值之時間、條件、受限原因、種類、金額及解除限制之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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