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2條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第十條第二款第一目流動負債,指下列各類負債: 一、醫療法人因業務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醫療法人正常業務週期中清償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之負債。 三、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 四、醫療法人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