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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107條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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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