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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第3條

查獲之毒品合於醫藥用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有必要時,得由該署製藥工廠向法務部申請,經核准領用後,除本辦法之規定外,其管理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 查獲之毒品或器具合於研究或訓練用者,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關(構),得向法務部申請領用。 查獲之毒品含有新興毒品或成分而有製成標準品之需者,衛生福利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得向法務部申請領用部分檢體,製成標準品使用或供其他檢驗機關(構)使用,經核准領用後,其屬管制藥品者,除本辦法之規定外,其管理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 前三項申請領用毒品或器具之機關(構),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載明領用毒品或器具之數量,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核准文件向保管機關領用。 依第三項領用而製成之標準品,應經其他公正機關(構)確認後,始得作為檢驗毒品使用。 其他毒品檢驗機關(構)如有檢驗新興毒品之需求,得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二)向法務部申請經前項確認之標準品使用。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保管機關應就每一裁判確定案件所扣押逾一公斤之毒品及器具,按月於該機關網站公告之,俾供有關機關…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查獲之毒品或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以下簡稱器具),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者,其管理適用本…第4條外國機關(構)需使用毒品研究者,應與本國機關(構)合作,由本國機關(構)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5條保管機關應切實依據核准文件,交付毒品或器具後取據附卷,並即將交付之項目及數量函報法務部。第6條領用機關(構)應將領用之毒品或器具嚴密管制,並依計畫書及相關規定使用。領用機關(構)應將毒品…第7條法務部得隨時派員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定之人員檢查領用機關(構)之管制及使用情形。第8條保管機關應就每一裁判確定案件所扣押逾一公斤之毒品及器具,按月於該機關網站公告之,俾供有關機關…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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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