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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第6條

領用機關(構)應將領用之毒品或器具嚴密管制,並依計畫書及相關規定使用。 領用機關(構)應將毒品或器具之使用結果陳報法務部;未用罄之毒品或無續行使用必要之器具,應檢還原保管機關,並副知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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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