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 第5條

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第5條

保管機關應切實依據核准文件,交付毒品或器具後取據附卷,並即將交付之項目及數量函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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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