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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 二、野生動物種類及數量豐富之棲息環境。 三、人為干擾少,遭受破壞極難復原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四、其他有特殊生態代表性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前項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如下: 一、海洋生態系。 二、河口生態系。 三、沼澤生態系。 四、湖泊生態系。 五、溪流生態系。 六、森林生態系。 七、農田生態系。 八、島嶼生態系。 九、第一款至第八款各類之複合型生態系。 十、其他生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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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