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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三、其他違反金融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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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