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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第11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指定銀行辦理
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項外匯業務之經辦及覆核人員,應有外匯業務執照或具備下列資格: 一、經辦人員須有三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二、覆核人員須有六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指定銀行之分行經許可僅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者,其經辦及覆核人員,應有五個營業日以上之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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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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