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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指定銀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項外匯業務之經辦及覆核人員,應有外匯業務執照或具備下列資格: 一、經辦人員須有三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二、覆核人員須有六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指定銀行之分行經許可僅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者,其經辦及覆核人員,應有五個營業日以上之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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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