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 第10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0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得視業務需要,檢具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向本會申請由總行授權其外匯指定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推介業務;嗣後推介產品、授權推介分行及人員有異動,由總行維護控管相關資料名冊。 銀行總行授權其外匯指定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推介業務之相關規範,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