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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1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對於風險之辨識、衡量、監控及報告等程序落實管理,並應遵循下列規定辦理: 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經適當程序檢核,並由高階管理階層及相關業務主管共同參考訂定風險管理制度。對風險容忍度及業務承作限額,應定期檢討提報董(理)事會審定。 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交易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銀行應設立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之風險管理單位,執行風險辨識、衡量及監控等作業,並定期向高階管理階層報告部位風險及評價損益。 三、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之評價頻率,銀行應依照部位性質分別訂定;其為交易部位者,應以即時或每日市價評估為原則;其為銀行本身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者,至少每月評估一次。 四、銀行須訂定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內部審查作業規範,包括各相關部門之權責,並應由財務會計、法令遵循、風險控管、產品或業務單位等主管人員組成商品審查小組,於辦理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前,商品審查小組應依上開規範審查之。新種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經商品審查小組審定後提報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銀行內部商品審查作業規範之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商品性質之審查。 (二)經營策略與業務方針之審查。 (三)風險管理之審查。 (四)內部控制之審查。 (五)會計方法之審查。 (六)客戶權益保障事項之審查。 (七)相關法規遵循及所須法律文件之審查。 五、銀行應訂定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及考核原則,應避免直接與特定金融商品銷售業績連結,並應納入非財務指標,包括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自律規範或作業規定、稽核缺失、客戶紛爭及確實執行認識客戶作業(KYC )等項目,且應經董(理)事會通過。 六、銀行應考量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評價、風險成本及營運成本等因素,訂定衍生性金融商品定價政策,並應建立內部作業程序,審慎檢核與客戶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價格之合理性。 七、銀行應建立及維持有效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評價及控管機制,審慎檢核商品交易報價及市價評估損益之合理性。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依總行規定執行風險管理制度,惟仍應遵循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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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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