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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 第26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6條
銀行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在完成交易前,至少應提供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銀行並應派專人解說並請客戶確認。 銀行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訂定向客戶交付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之內部作業程序,並依該作業程序辦理。 銀行與一般客戶完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後,應提供交易確認書(應包含交易確認書編號)予客戶。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風險預告書應充分揭露各種風險,並應將最大風險或損失以粗黑字體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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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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